申请获救船舶和货物的强制拍卖要件
《海商法》第190条规定,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海商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救助人对获救财产申请强制拍卖的要件是:
1时间上,自财产获救满90日始,但对于无法或不易保管的,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被保管物本身价值的,得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提前拍卖;
2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且又不提供满意担保;
3受理申请进行裁判的机关仅为法院;
4变卖方式为强制性拍卖;
5尽管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申请当时该财产须在救助人占有留置中。如果当时救助人已不再占有该获救财产,救助人能否申请法院对该项财产进行强制性保全,由法院视情况裁定。当然如果被救助方在满足上述要件后,未向法院申请拍卖,则应视为其弃权。
关于拍卖所得价款有两点需要说明:(1)拍卖所得价款本身应视为获救财产的价值,因此,救助报酬总额不得超出全部拍卖价。(2)若拍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费用和款项,可分别向有关人追偿;对保管和拍卖费用,救助方也可向被救助方追偿。但无论如何追偿仅以“补偿”和“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