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食品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检验的规定如下所示:
1、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4、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3、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2)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4)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