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废止
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标志着已实施了15年的《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废止。虽然该办法被废止,但现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比较完备,并不影响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在2002年、2004年分别进行过二次修订。该法规自实施和修订以来,在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我省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重要的原因是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鉴于《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已被废止,而该法规的一些条款和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相抵触。因此,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后,省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授权,尽快起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在此期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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