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果收养小孩怎么上户口?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领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领养手续的,可申报领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领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领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领养手续,领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领养关系成立后,需要迁移户口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凭民政机关颁发的领养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残疾人是可以收养孩子。但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必须年满三十五周岁,如果被领养人是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就可以不受此条件的约束;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三)需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自己没有子女。但是如果领养孤儿或是残疾儿童,就不受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是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老年人不符合收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