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和过继有什么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1、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5、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6、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