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首例股权众筹法律纠纷,融资方诺米多或败诉?

  飞度与诺米多股权众筹纠纷案件的发生的背景是,现在股权众筹特别火,而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比较简便的融资方式,很多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实现很多创业者的创业梦。

  同时,为自己的行业带来很多人。也就是说在没有开张之前可能就会有一些消费者。本案原告是做餐饮的。现在的餐饮行业,很多采用这种众筹的方式。他也是看到众筹的优势,有的可能是不在钱的问题,而在于人的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纠纷浮出水面

  其实股权众筹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融资渠道,因为股东较多。在法律角度来讲难度系数比较大的。但是,对于项目方来说,筹钱比较容易,也就容易忽视了法律这方面。这个并不是说某一个项目方自身的问题。而是就现在全国这个创业大潮来说,普遍存在的现象,创业者们法律意识比较淡。

  他们更注重的是融资和推广,相对应的这种投资人恩大部分,比如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都不是专业机构,所以法律意识,也是很淡薄的。就是因为双方的法律意识都非常淡薄,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纠纷就会慢慢地呈现出来,像这个第一例股权众筹的案例。只是一个开端。

  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时间长的也不过两三年,其实他也属于一个创业者,他也具备创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特征。就导致他可能在法律规范这一方面不是很健全。

  诺米多方败诉风险较大

  第一起股权众筹案件,牵涉到飞度公司和诺米多公司两方,第一个法律点是原被告之间他们存在的是居间服务关系。第二个法律点是合伙企业的人数问题,股权众筹不能超过二百人。

  第一点,居间和居间合同,什么事居间呢,打个简单的比方,房屋中介做的事情就是一种典型的居间。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居间人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核准,能够从事居间营业的这种法人或者公民。

  其挣钱方式就是就是促成委托人和第三方订立合同,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来赚取居间费用,一般情况下是促成了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就是委托人和第三方一家一半儿支付居间费用。

  如果居间人没有就是促进这个委托人达成合同,是不能够收取居间费用。但是,可以收取在做居间人期间。支出的一系列的合理的必要费用,这一部分是需要委托人来支付的。

  根据这个规定来看现在这个案子,原告委托人人投平台,进行股权众筹,因为人人投平台的这个所谓的拆台行为,导致募集资金没有成功,原告要求人人投平台返还全部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人人投平台是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其在做居间人期间支出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是需要证据支持的。

  其实这个案件是居间协议的内容与证据的一场对决。如果合同中原告方承诺了要具备人人投提出来的一系列的条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在房屋建造,租价,房产证等相关信息进行了隐瞒的话,原告方胜诉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若存在隐瞒,从人人投的做法来看,人人投在投后的管理工作还是比较谨慎的,股权众筹作为风险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人人投在资金尚在第三方账户的时候将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告知股东,这样的做法其实保护了投资人。

  而原告方提出,在此之前他不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超过五十人。那么通过人人投平台给他融到了八十七个人,所以他认为这种方式是人人投平台融资违法。我倒不是这么认为,因为即便是融来了八十七人,也还是可以用一些方式让其合法有效。比如组建两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可以把他们并入一个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人是死背规定的条条框框。所以诺米多提出的这一点,算不上强有力的理由。

  股权众筹前景可观

  对于现在的众筹平台来说,属于新生事物,法律有滞后性,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想人人投的平台需要怎么审核,相关法案也只是在去年有一个草案,目前还没有很快的实施。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但是小编觉得,新事物暂时存在的不合理不能否认其全部,他需要一个完善,规范的过程,既然是市场的选择,股权众筹还是存在很好的前景。

  就像当年挣取差价会被认为投机倒把,会被批斗,但是市场选择的经济模式具有超强的生命力,现在挣取差价盈利已经是生意界的常规。制度总是比市场慢半拍,但是一旦规范化之后,新事物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