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众筹是合法的吗
是合法的。关于众筹开店的模式,由人人创投首先提出。有业内人士介绍,众筹开店不光是在中国,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还是一个很新的概念,所以说,不管是美国的,还是中国的众筹开店,很多方面还是在尝试,也在不断地创新。
随着众筹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人也开始关注众筹开店平台。这意味着,如果在众筹平台上发起项目,你的项目很有可能进入投资人的视线,这肯定比你四处找人投资而屡屡碰壁来得实在。项目方不仅可以得到天使投资人的关注和投资,更多的有可能会实现自己的梦想。而投资人可以通过众筹开带你这一渠道,可以找到更多的优秀的项目,节约了投资成本和时间。
众筹开店到底靠不靠谱,现在直接做结论还是比较盲目的,这条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不过不管怎样,都应用发展的眼光去看。众筹开店是一个商业连锁机构很好的商业渠道,在未来也许会成为一种投融资习惯。作为投资人最不应该的就是轻易否定新生事物,这将是未来很重要的一种融资模式。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