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保管的义务
租赁物保管的义务有:
1、根据约定和租赁物的性质保管。
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义务。
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
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
5、租赁期限;
6、租赁物维修责任;
7、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8、其他约定。
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的责任有:
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