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宁夏:高龄低保人员可以贷款缴纳保险费

  对于近期社会反映比较大的高龄低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费用难的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拟定的《关于高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低收入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银行贷款,用身故以后领取的抚恤金做担保,以每月领取的最低500元的养老金还贷,还贷期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贷款还清后领取养老金,停发低保相关待遇。这一办法计划5月出台,6月至7月集中办理。

  年初以来,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低进低出”“前补后延”的缴费政策和保障举措,受到“热捧”: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到4月底,全区共有7.5万人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6万人已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宁夏于1986年10月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一些曾在宁夏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离岗人员,以及1995年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长期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对此,自治区政府今年1月19日印发《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结合参保人员的年龄,要求应保未保人员依法参保,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并允许一次性向前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分别缴纳3万元和3.4万元。考虑到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必须缴费的规定,文件规定全部由个人负担的办法进行参保,同级财政只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