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费用要给多少

  一、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通常包括两部分: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附加保险费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预计利润,以及安全费。在纯保险费中加入附加保险费,而由保险加入者缴付,称为总保险费。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前者为某一保险单所应缴的总费,后者为某一危险单位的费用。

  计算保险费须以保险费率为标准。

  二者的关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

  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投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费计算的方法

  1、观察法,即由计费人员凭其有关过去经验以及现在及将来发展趋势的知识,就个别危险,估计其最大损失的可能性,以及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或然性,直觉判断而决定的费率。

  特点是灵活,最能表示个别危险的特性

  仅为海上保险及大部分内陆运输保险业务。某些缺乏充分统计资料的新业务也采用。

  2、分类法

  即将相同性质的危险分别归类,而对同一分类的各危险单位征收相同的保险费率。

  采用广泛

  特点,在分类时,应注意每类中所有各单位的危险的性质是否相同;以及在适当长的时期中,其损失经验是否一致。

  3、增减法

  即就同一分类中,对被保险人课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或基于在保险期间危险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

  增减法就分类法所定的费率可能有所增加,但也可能有所减低,主要在调整个别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