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期限?
1、(关于分级审查)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那么,在其部门规章中能否规定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和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这是否符合许可法第35条的规定?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那么,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但是,不能规定:未经省级部门初审同意,申请材料就不能上报给国务院部门。
2、初审时间是否计入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的期限内?
依法未经初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初审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2条有关期限的规定。无论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初审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有关期限的规定。
3、会签其他部门时如何计算行政许可期限?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会签其他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来说,行政许可的期限仍然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的要求,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
4、咨询评估、评审的时间是否计入许可期限内?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依法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评审的,咨询评估、评审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打捆上报项目的许可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无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如何(单独提出申请,还是打捆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都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6、集中批复、分批批复的许可期限如何计算?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