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满足银行业发展需要
随着银行业市场的发展演变,《商业银行法》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发展的规则诉求。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时,中国初步完成专业银行政策性职能的剥离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立法在整体上带有巩固改革成果和进行规则探路的色彩,行为规范的强度整体偏于严格,法律规定中附带了较多的指导性内容。
例如,“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营原则(第四条)的确立便建立在银行业政企分离、实行商业化经营的改革实践基础上;“一刀切”式禁止对关系人开展信用贷款的规则(第四十条)显得过于严格;开展业务需要签署书面合同、资信审查等诸多指导性内容也被确定为法律规则(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等。但是,20余年来中国银行业发展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核心问题也已有所不同。
从外部环境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监督管理经验不断积累,这些变化意味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基础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而且,随着股份制改造、综合化经营、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银行业改革措施的推进,《商业银行法》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等多个方面与银行业经营实践发生脱节,亟待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