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通知金”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代通知金”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1、有关“代通知金”的争议一般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因追索代通知金而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裁决书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况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如裁决不具备以下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