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的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临时用地
(1)业务名称
临时用地
(2)办理科室
土地管理科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经规划部门批准;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临时使用土地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合法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落实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6、临时使用耕地的,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并落实好土地复垦资金。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的审核件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工作人员: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4、所需提供资料
(1)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临时使用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物现状;申请临时用地的理由;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重大项目临时用地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4)土地使用者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5)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落实情况说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6)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需提交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费落实情况说明。
(7)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5、办事时限
1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7、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