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是有差异的。

  现在较大数额的贷款基本都需要相应的抵押物,而从我国目前正在施行的《民法典》来看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遵循的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也就是必须要房地一致才能办理贷款,不过极个别地方也可以采用分开抵押,但容易造成土地纠纷。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我国已经很普遍了,诸如现在的贷款买房、贷款转让土地办厂等都会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下面这些情况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抵押贷款的:

  1、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没有达到开发强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争议的不能抵押贷款;

  4、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风险较大的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又要复杂些,《民法典》中只讲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但具体能否抵押贷款还得看地方政策。

  此外,诸如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使用权(官方说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还在试点中,除了试点地区外,大部分地区是无法私自通过使用这些土地使用权来用于抵押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