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7月1日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为规范制剂配制行为,切实提高我省医疗制剂配制质量,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

  《通知》要求,凡甘肃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必须在今年7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自2011年1月1日起,未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停止制剂的配制行为,违者按无证论处。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保证制剂安全,6月3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药监局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和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