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业医师法》修改意见摘编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行业组织的职责

  建议:《执业医师法》应对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原因:现行《医师法》关于医师协会的规定,只有第7条一句话,“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对于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很不够的。由于医师协会的性质不明确,使中国医师协会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的维权和自律性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的法定行会组织,凡取得了医师资格的都必须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当然会员。只有每一个医师无一例外地都是中国医师协会的法定会员(即不允许自由退出,若有医师自行退出医师协会,便等于自行丧失了医师资格)。只有这样,中国医师协会才有可能发挥对医师进行维权与自律(惩戒)的作用。正如律师协会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就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律师协会便无法行使其行业自律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却规定:医师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医师协会,这样,中国医师协会就同其他书法协会、钓鱼协会那样,是一个可以自愿加入的组织,这种性质的组织显然是无法实施维权和自律职能的。

  建议:政府放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原因: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发达国家多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的一些行业执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也已逐步从政府交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政府从行政许可的主体转变为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的对象由无以计数的医生转变为各地、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其对医生的执业行为有直接监管、事前监管转变为间接监管、事后监管。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如果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可见,我国正逐步从“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在医师执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中仅有第七条的一句,即“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法律问题

  建议:规避《执业医师法》部分法律条款相互矛盾

  原因: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一条的第(一)项矛盾。第二十四条说“在任何情况下,医师都应当履行救治患者的义务,尤其对急危重患者。”但是由于医疗条件的限制,很多机构比如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没有专科医师,进行救治有可能跨执业范围,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的第(一)项“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进行医学处置,医师有跨范围行医(定性严重些是非法行医)的风险,如果不予处置,同样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这样将医师置于两难的境地,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师都很被动。

  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取消执业医师注册制度

  原因:医务人员定点执业制度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和现实困惑,如医生在执业定点医院以外对急诊患者的救治问题,最常见的事例就是在医生旅行途中,面对列车上突发的急诊患者,不再挺身而出,因为在列车上救人执业地点不对,就是“非法行医”!偶尔碰到溺水的患者,也不敢贸然施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等120医生来了再说!为什么?执业地点不对啊!还有很多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法律上的困惑和良心的谴责时刻困扰着善良的医务人员,医生本该救死扶伤的,可在现在的制度下只能在执业地点才行,出了自己所在的医院,你根本就不能做医生!

  按照现行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很多医疗行为涉嫌“非法执业”!现在不少外国专家来中国进行手术演示,是不是也属“非法执业”?中国每年那么多援外的医生办理过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吗?现在三甲医院的医生晋升前“下乡支边”办理过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吗?是不是也该属于“非法执业”的范畴?医学专家外出会诊同样可以说是非法行医!可能制度的制定者现在考虑到这些问题,出台了多点注册制度,可是即使现在推行多点执业,专家外出会诊也不会仅仅局限于两三家医院吧,知名专家可是在全国各地到处会诊啊!出了执业地点,到其他医院会诊、手术还是非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同样可以以医生是非法行医告状,而至医生轻易败诉,岂不是很荒唐!?事实上执业注册制度是医疗发展的倒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多点执业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研究生、进修生上临床同样面临“非法执业”的法律问题。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CCTV)歪曲报道的“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事件”就突显了医院培养研究生面临现行法律问题的困惑。其实很多研究生是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但在读书期间教学医院不会给学生执业注册;不少研究生还有过几年的临床工作经验,甚至拥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但在读研期间所在大学附属医院也不会接受在读研究生的执业变更;进修生外出进修同样不可能变更执业地点,所以按照现行的执业注册制度,研究生、进修生上临床全部都是“非法行医”!一旦患者有什么不满意或者纠纷,“大学附属医院非法行医”就成了众矢之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建议:与相关法律互相矛盾,建议修改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医患关系

  建议:把医疗责任险也写入执业医师法,由政府进行推动。

  建议:《执业医师法》中对医师的告知义务应进一步明确。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医师资格考试

  建议:《执业医师法》第9条中应去掉“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限制,让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执业医师的资格。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专科医师培训

  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准入、医师定期考核等相关条款纳入执业医师法,做到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执业医师法》修改之多点执业

  建议:允许城市在职医生“多点”注册、“多点”行医

  原因:全国人大代表谭家驹、林曙光、方潮贵在07年两会期间曾联名递交了修改《执业医师法》的建议,允许城市在职医生“多点”注册、“多点”行医。现行《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生只能定点注册行医,除特殊情况外,院外开诊属于违法。这有利于保证医疗安全。但大部分的卫生资源和优秀卫生人才都集中在城市、大医院,使得大医院人满为患,而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极其缺乏,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谭家驹认为,如果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能在某一区域,联系一个群体,层层辐射,形成网络,患者先找社区医生就诊,基层医疗网络就能建设得更好,大医院的门诊压力也会大大缓解。这种使医生由“单位人”向“行业人”的转变,大城市、大医院的资深医生走向社区,让医生真正成为自由职业者,形成执业医生“多点”注册、“多点”行医的做法,在国际上已是一种成熟的运作。《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