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手术忘取管,农妇为此要割肾?
今年48岁的刘某某看上去脸色青黑,而且精神状态明显较差。女儿曾某某说,“妈妈这十多年来一直觉得左腰痛”,“她一直以为左腰痛就是此前的老毛病肾结石作怪,煲点草药止痛”。
今年以来刘某某腰部疼痛特别厉害,去年参加工作的女儿在今年10月硬拉着妈妈先去了花都区新华医院作超声检查,结果把家人都吓坏了,左肾体积明显缩小,大约只有5.9X3.4CM,而肾正常体积约为10X5CM,“左肾只剩下1/3大小”;而且还发现左肾内及左侧输管下段可见强回声团,输尿管末端可见条状强回声带。
11月她们一家再次来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作静脉肾盂造景,影像所见最终证实“左侧输尿管行程区见猪尾管影像存留,导管末端密度增高”,医生最后诊断认为“左侧输尿管内猪尾管存留并管下端附壁结石可能”。
刘某某、曾某某马上就联想起12年前在一家医院做的左输尿管碎石手术。刘某某拿出了当年的出院记录,记录显示她在1998年2月27日入院同年3月4日出院,并在入院当天上午进行左输尿管镜气压碎石术,“并置双‘J’管内引流,手术顺利”,出院医嘱要求“一月后来院拔双‘J’管”。
刘某某回忆道一个月后她按医嘱要求回医院住院部复诊,双“J”管本来是留有一根线在体外的,医生只要将其拉出即拔出了双“J”管。她说,当时医生检查时没有找到这根线,就问,“找不到线了,是不是拉尿拉出来了?”,“我完全不懂这些,就答她说不清楚”,“结果医生就让我回家了”。刘某某说,自己是个地道农民,没有医疗知识,就全信了医生的话,“如果当时这个医生负责一点,照个片完全就能发现问题”。
昨天下午,改医院党委办公室李主任向本报记者表示,刘某某及家人确实前段时间多次来医院,“医院对她的事很重视,医务科及当年实施手术的泌尿外科与她及其家属多次当面沟通”。他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搞清楚刘某某体内左输尿管究竟有没有“猪尾管”遗留,“而且就算是有,也必须证实是12年前我们医院做的”。据他介绍,医院向刘及家属提出过到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确认是我们医院的责任,按法律办,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就承担什么责任”。
不过刘某某则表示医院曾向其提议免费在该院进行手术,先将遗留的“猪尾管”取出再进行鉴定,但是刘及家属都不放心,“我们一是担心这个医院医生的责任心,万一再留个什么东西放在我肚子里怎么办”,“更何况他们本身做手术鉴定,怎么能保证公证,最怕的是把关键证物都搞混”。
刘某某表示,如果是在其他医院做手术留下来,“我直接去找其他医院,怎么敢给这个死猫给这家医院吃呢”?她认为应该由该院安排去像省医、中山附一之类中立大型医院进行手术及鉴定,“但这个提议被改医院否决,他们要求必须要他们自己医院”。
Q2左肾萎缩与双“J”管有关?
刘某某及家属都认为是因为12年前双“J”管未取,导致自己的左肾萎缩,功能严重受损,甚至极有可能要进行手术摘除。
但是李主任则表示,该院泌尿外科的医生会诊认为,事实上12年前刘的病情即对其肾脏功能有影响,并不一定就是遗留的双“J”管未取引发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对于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划分,法律规定是非常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此规定,患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基本完成举证责任了。而医疗机构则要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或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