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容手术致面容变形,患者状告医院索赔偿

  原告曾女士诉称,2011年1月26日,原告因有美容要求来到被告北京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有限公司,当时诊断为面部皮肤松弛、面部多脂(颊、颧、下领)、脂肪垫,被告医生称可以手术,术后会有满意效果。于当月27日手术,手术名称为面部除皱术、颊部吸脂术、颧部吸脂术、下颌吸脂术、颊脂垫摘除术,留观10天出院。术后,原告即发现手术结果与原告当初的美容预期及医生术前介绍大相径庭:左侧面神经损伤、嘴角歪斜、耳屏畸形、颧部皮肤粘连、两侧面颊凹陷且不对称、鼻唇沟不对称、眉眼间距变小(眉毛下压重硷加重)等等。就此,原告曾到成都、北京、上海等地数家医院寻求治疗,对于面神经损伤,医生建议理疗观察,完全恢复已无可能。对于其他缺陷部位医生建议再次进行手术修复。原告曾女士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综合考量顾客需求及个体实际情况,遵照医学美容常规认真进行术前检查、术前设计、提供合理诊疗服务,术前应充分告知各手术的目的及风险。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术前未认真检查,盲目实施手术,术中未遵照常规,从而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实施的美容手术不但没有给原告增加美感,反而破坏了原本对称的面部轮廓,导致正常的器官变形,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为此曾女士将北京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门诊部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对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待相关鉴定及评估做出后,由被告进行赔偿。

  8月1日9:3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