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岛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九月一日正式启用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各区市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青岛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青岛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青岛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青岛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青岛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不同于医患双方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其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调解医患纠纷,被社会各界称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2011年12月青岛市综治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市(区)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成立“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专业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是公益事业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于9月1日正式启用,各区市也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

  为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调解中心的公正性、专业性,青岛市医调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聘请医学专家和律师作为医调中心的兼职调解员。

  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是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所聘用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调中心既向患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使患方能跨越医学知识缺乏的障碍,通过纠纷调解过程,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理解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措施,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其经费保障除由政府提供外,再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途径筹措工作经费,摆脱与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对每一例医患纠纷从责任认定到调处方案须分别经过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讨论,避免由于个人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不公正。

  索赔金额超15万元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医调中心才可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青岛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青岛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青岛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青岛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青岛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