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执行必须由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提出。
2、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必须是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提出。拒绝履行的确定日期,就是判决、裁定规定的自动履行的日期。到期不履行的,便视为拒绝履行。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知道就提供,不知道可以不提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