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以第12号令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进口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固体废物的禁止、限制性管理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等等。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办法》还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类”项下“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