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技术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

  医疗侵权问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被转化为鉴定的问题。由于双方争议的所有信息都记载在病历上,因此医疗侵权案件的鉴定问题就转化为对病历的鉴定问题。

  杨立新教授借鉴法国法,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杨立新教授提出了构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设想。根据此种设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分类具有启发性。将医疗致害原因进一步细化,有助于更加明确归责所针对的对象,有助于归责原则的配置及体系的构成。这种观点最终也为立法所采纳。

  经验表明,即使按照这种过错两分法,区分医疗纠纷案件,技术过错导致的案件数量远远要大于伦理过错导致的案件数量。关键的问题在于,医疗伦理过错,实际上也是违反医疗操作常规的,因此绝大多数是可以归纳到医疗技术过失中的。而鉴定的完成,以及最终裁判的完成大概需要几个条件:一是谁主动提出鉴定申请、二是谁预交鉴定费、三是谁提供病历。

  证明责任是一种事实发现的激励机制。良好的证明责任的配置应当有利于激励各方通过举证来发现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从而有利于能够为大家接受的最终裁判的形成。所有与证据有关的规则都应当有利于事实的发现或者接近事实的发现。

  综上,证明责任配置的价值取向,就在于激励事实真相的发现。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证据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所以需要医疗机构将这些证据拿出来,供原告进行批评、供法官加以判断。相对而言,医院也更有能力事先垫付一部分钱来完成事实的发现或者接近事实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