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肥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继《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改之后,《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近日随之出台。记者昨天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不仅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三类救助对象放开病种限制,已缴纳城镇医疗保险的城市市区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也将不再收取门槛费。

  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更大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除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外,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三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考虑到城乡低保等人群生活较为困难,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将不设病种限制。《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对此外的其他享受大病救助的救助对象病种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等。其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等也被首次纳入到了救助病种范围内。

  四类人员住院不收门槛费

  不仅对于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收门槛费,《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还规定,已缴纳城镇医疗保险的城市市区低保对象住院时也一律不收门槛费。

  据了解,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时,政府部门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部门将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时,政府部门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当地政府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将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重点救助范围。·朱本生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