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孩输液致死,家属先后4次鉴定获赔23万
【新疆新闻网医疗频道】12月4日电题:石河子女孩输液致死家属获赔23万。
出现腹泻、呕吐,输液治疗后却突然死亡。两年来,娜娜的父母先后做了4次鉴定,终于为女儿讨回了公道。
2006年2月1日,石河子某团的21岁的娜娜突然腹痛、呕吐,便和父母来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
当班医生张某诊断娜娜患的是急性胃炎,对娜娜进行了输液治疗。
“当时是春节期间,医生说把药量加重点儿,娜娜下午就不用再去了。”娜娜的继母陈某回忆说,而在输液过程中,娜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但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张某说“没事”。
“后来,张医生看娜娜的反应太剧烈了,才停了输液。”陈某说,当时孩子很难受,可张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吃了,明天再来”。
娜娜回家后不久,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的症状,家人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娜娜永远闭上了眼睛。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娜娜的死因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女儿莫名死亡,娜娜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将诊所告上了法庭。
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一审法院采信了两份医学会的鉴定书,驳回了娜娜父母的请求。
娜娜的父母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7年6月,娜娜的父母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娜娜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娜娜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案件深入调查后认为:娜娜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并且这一过错行为与娜娜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