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能披“公证”外衣
近年来,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信任的缺失,而医疗公证则是致力于化解医疗纠纷有益的制度尝试。它将第三方体系引入医患之间,最大作用在于让医患双方对手术都能有足够的重视,并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协商或者正常途径进行解决。
据法律专家介绍,医疗公证的介入,可以使医疗过程更为公开和透明,明确了手术性质、风险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医院方面通过公证,则可以督促医生尽职尽责,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对病人和家属来说,通过公证,他们对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案等享受到了知情权,如果医院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病人和家属可以根据公证书进行诉讼。
然而,医疗公证看似为了规避风险,实则可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牌”。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公证的协议首先是要合法的。医患协议中出现医方“概不负责”的用语,并不合法。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如果医方有过失、病人不满意,病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公证就是合法的,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就算经过公证,医院也不可能推卸掉医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医方想用公证这种方法逃避医疗事故的责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即使出现了公证中的“风险”,患者仍旧有权追究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譬如,麻醉过程中出现的死亡和截瘫,如果是因为患者对麻醉药过敏,而医院严格按照程序做,手术前做了皮试,而且是阴性的,就应该算是意外。但是,如果因为麻醉师剂量控制上出了差错,就应该属于医疗事故,患方有怀疑,可以请专家鉴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疗公证并不是医方的“免责牌”。
法律专家认为,对医生和医院来说,救死扶伤是其职能的基本体现,医疗中发生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要求,医患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一方的过错责任,更不应该披上“公证”的法律外衣。
有了医疗公证后,危重患者手术风险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对患者而言,应当信任医方,同时必须清楚,患方应当按医疗公证的约定,理智地对待不幸后果。而对于医方,则更应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患者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