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妇生产过程中失血过多死亡,法院判决“黑接生婆”赔17万

  在无相应资质、技能和必备医疗条件保证下,马某某仍为同乡的妻子接生;产妇生产过程中因失血过多死亡。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产妇一家包括医疗、丧葬、死亡赔偿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的60%,共计17.2万余元。

  30岁出头的李某夫妇从河南省来津打工多年,租住在本市河东区一处平房内。2008年,已经生育两个女儿的李某妻子再度怀孕。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在天津的同乡、50岁的马某某常给产妇接生,于是在妻子将临盆这天打电话把马某某叫到家中。

  马某某携医用剪刀、缩宫素注射液等医疗用品来到李某家。接生过程中,产妇生下一个死体男婴。之后,马某某和产妇的母亲一同给产妇摘取胎盘。产妇出现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中途死亡。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经法医鉴定,男婴系分娩过程中吸入羊水引起呼吸道阻塞致窒息死亡;产妇系在生产过程中因产道损伤、胎盘滞留导致子宫收缩无力造成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马某某被提起公诉。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对李某一家予以法律援助,向马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在他人请求下帮助接生,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系从事职业医疗活动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其行为属“非法行医”。但马某某在无相应资质、技能和必备医疗条件保证下仍对产妇接生,从其年龄、阅历、携带工具、药品等情况来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产妇生产过程中死亡。产妇死亡与马某某的过失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马某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男婴死亡与马某某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产妇临产不去医院,私自找人接生,李某一家对产妇死亡也具有过错。依据案件具体情节,马某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综合认定,产妇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为28.7万元。综上,一审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李某一家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