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诊所治疗后全身溃烂,父亲拉横幅声讨黑诊所
江汉区站北新村的包工头吴某某3年多前拔了一颗牙齿,不料拔完后面部一直麻木,至今,任人用牙签刺、用手拧,面部几乎没有感觉。
2007年4月28日,吴某某感觉左下后牙疼痛,便来到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治疗,一名年轻女医生给他打了一针麻醉药,随后拔牙。快拔完时,口腔出血了,一位稍年长的医生过来帮忙,最终将牙拔掉。不过,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吴某某左脸下部的麻木感一直没有消失。3年多过去了,直到现在,就是用牙签刺、用手拧,面部也没有感觉。
吴某某多次向十一医院反映情况。院方人员答复称,拔牙后可能出现麻木、酸胀等症状,需要时间恢复,并建议他到其他医院治疗。从2008年到2009年,吴某某先后到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口腔医院、市中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并不理想。
吴某某认为,这是由十一医院造成的事故,院方应承担责任。于是,2008年底,他向江汉区卫生局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该局委托武汉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9月23日,鉴定分析意见认为:“临床考虑患者左下唇麻木为下牙槽神经损伤所致,属拔牙手术少见并发症。”鉴定结果认为:吴先生的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吴某某要求院方赔偿包括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4.6万余元;或者为他治好拔牙后的并发症。
昨日,十一医院负责处理该事故的法律顾问吴律师称,院方愿意赔偿吴先生提出的前四个部分,凑成整数合计4000元。但由于市医学会没有对吴某某的医疗护理提出建议,所以无法赔偿他提出的后期治疗费;而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医疗事故,才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