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税汇算清缴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一些细枝末节。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期还剩下最后一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是否已经全部了然于胸?是否还有些细枝末节,仍然理解得比较模糊?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再次捋一捋。

  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

  王某和朋友2013年初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由于他们的眼光比较独特,因此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有了较高的回报,很多项目在年底进行了分红,那么这块投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类是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对这类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区分投资所得的不同来源,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