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
问: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调查取证?此方式下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调取证据方式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认定其证据效力,反之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标题:行政机关偷拍、偷录获取的调查证据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