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证据保全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该保全的证据须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如果某证据对该案待证事实无丝毫证明的作用,即使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存在,也无需予以保全。

  第二,该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可能不复存在,如证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而死亡,可能再也采集不到证据等。证据可能毁损,指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证据可能变质、变形等,失去原始面貌,从而失去证据作用。证据在以后可能难以取得,是指证据本身虽无灭失、毁损,但却可能难以再收集到,如证人要出国,或物证、书证将被人带走,去向不明等。如果证据不发生以上危急情况,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保全了。

  第三,进行证据保全,应在诉讼开始后至案件进入调查阶段之前进行。证据保全是一种对证据进行预先审查、固定的诉讼活动,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接受,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把证据直接交至法院,或传唤证人,或进行其他调查收集,而不存在预先保全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证据保全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全的任务相适应。选用证据保全手段时应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一保全的根本任务出发,选用适当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书或一份书面遗嘱,如果只是具有书证作用,可以采用拍照、复印或者抄录的方法进行保全;如果该书证同时具有物证作用,则应采用鉴定的方法进行保全。

  2、保全证据要全面。证据是互相联系的,在保全某一证据时,如果不注意同时保全与它紧密相连的其他证据,则可能失去保全该证据的意义,被保全的证据也不能全面证明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3、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及时进行,并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