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被告是否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