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证据规定有什么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