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费如何举证,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费的举证内容包括:当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应立即就医,保存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其中就有医药费、住院费,还有医生出具的病历和诊断结果,有些被告人认为医生与被害人串通、勾结,出具假的病历报告、故意提高收费的标准,增加没有必要的治疗的,对于这些疑虑,是需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医生和受害人没有义务进行举证。对于伤残的赔偿部分,如受害人被泼硫酸导致毁容,毁容后需要整形,整形的费用是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再行进行起诉要求赔偿,被泼硫酸后再医院进行就诊时并在一审法庭终结前发生的实际费用,即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对于必须开具的诊断证明等费用,在一审时和医疗费一并计算。

  医疗费报销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医疗费各项目审核标准为:

  1、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

  抢救期间,原则上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执行,需特殊处理的伤情,首先根据医院监护和护理的级别判断抢救;其次依据伤情需要,对合理的、必要的自费药品和进口药品、监护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核对使用剂量、次数是否与伤情相符,对相符部分予以认可。如手术麻醉药、止血药、输血(输血互助费除外)、输氧、监测等。生命体征平稳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严格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审核

  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按照医保标准审核:与伤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预防性医保用药给予赔付、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与治疗伤情有关的在使用了同类型其他药物情况下医保限制性用药、与医保药同名的进口药根据病情需要考虑可最高赔付50%;对住院期间常规的、与伤情无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检查如B超、X光、心电图、化验等最多可赔付1次;与伤情无关的大型的检查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根据病情需要予以赔付、对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不予赔付;对牙齿冠折、缺失需要镶牙、补牙的给予补偿修复原则,价格视当地标准300元—600元以内酌定(含治疗费),对资料不齐全(如无病历、清单等)2000元以下的费用在客户签字同意自负30%后审核,2000元以上的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批示意见审核。对事故诱发某种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况需要报总公司批准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