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途径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的途径为:

  1、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复议审查。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3、司法机关的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中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