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这些所需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者及家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等实际损害。二是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比如按医院的规章制度,给病人用药前必须经过核对,医生不经核对草率用药的行为;再比如,手术医生因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等。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必须有过错。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院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初浅认识:

  一是遵循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查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失行为,并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则仍应当进行赔偿。二是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而《民法通则》则是国家基本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条例》的规定。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坚持过错赔偿,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由于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视《条例》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条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基本法律的统一适用,又在赔偿标准及数额等法律适用上实现了赔偿内容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