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河南检察院:四种形式的非法行医现象

  随着对非法行医的严厉整治和打出,非法行医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从固始县检察院2012年以来办理的14起非法行医案看,四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应引起重视。

  一、无招牌、家庭坐诊式非法行医

  一些诊所为逃避检查,将原来高高挂起的行医招牌摘下,平时半掩房门,在内室行医。外人从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门店是诊所。如路某非法行医案,路某为逃避打击,将诊所原有的门头灯箱广告牌摘掉,无牌经营,一些熟人及其邻居到其店内治疗,增加了取缔、治理难度。还有的非法行医者,直接关闭门店,在家里坐诊行医,这样既节省了费用支出,又能逃避卫生执法部门的打击。如冯某卫校毕业后,在县城开了一家个体诊所,几年下来,小有名气,登门求医的患者络绎不绝。在县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查处后,其将店门关闭,直接在家行医,后因致患者死亡,才被依法查处。

  二、开药店式非法行医

  一些“精明”的非法行医者,正规申请开办一小药店,再在药店摆上“免费检查”的标牌,为病人先“免费检查”,再“建议”购买本店药品,假卖药之名,行行医之实。如丁某在县城开了一个正规的药品销售门市部,其在店内为前来买药的人进行“免费检查”,并开具“处方”,在店内直接买药,以正规卖药之名,进行非法行医。

  三、借刮痧推拿按摩式非法行医

  一些原来开办中医诊所的非法行医者,把诊所改换成刮痧推拿按摩之类的非医疗门店,把中药隐藏在内室,吸引中老年人和一些慢性病人前去“理疗”,并推荐这些人接受中医治疗进行非法行医。如贾某在县城开设了一家“推拿按摩室”,室内有按摩床,不知情者以为是正规的按摩保健场所,其实是以给中老年人和慢性患者进行中医治疗进行非法行医。

  四、免费咨询工作室式非法行医

  一些非法行医者在诊所被依法取缔后,打着“免费咨询”的幌子,继续非法行医。如严某被依法取缔关,开设“专治肝病诊所”,后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并取缔,其把原门店“专治肝炎诊所”的招牌换成“免费肝病咨询”的招牌,继续非法行医。为逃避打击,有的非法行医者把医疗室伪装成“某某工作室”进行非法行医。如李某在县城中医院旁边租一间店铺,店内装饰优雅,并挂上“李某某工作室”,外人认为是搞艺术的,其实里面也是非法行医的。

  通过调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隐蔽性强。以非诊所的名义进行非法行医的,没人检查时坐诊看病;有人检查时坐着闲聊。一不见病人,二不见药品器械,使得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难,定性难,处罚难。

  2、罚款式执法。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追求罚款创收,实行“割韭菜式执法”,对非法诊所每年收取5000元—10000元不等的所谓罚款,由于非法诊所众多,罚款收入不菲,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舍不得放弃罚款收入,也就不想真心取缔非法行医。

  3、危害认识不足。由于正规医院看病难,正规诊所开办的少,不少人认为非法小诊所开在家门口,熟人熟事,方便快捷。对非法行医过程中治疗不规范、乱用药品、贻误治疗时机的危害认识不足,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空间。

  4、渎职滥权。部分卫生执法人员渎职滥权,与非法行医者相互勾结,收取保护费,充当保护伞。平时纵容非法行医,一有检查,便提前通风报信,让非法诊所关门走人,风头过后,开门营业。

  5、打击、取缔不力。对非法行医犯罪,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只有在非法行医者拒交罚款,或得罪卫生执法人员的情况下,才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少,一般都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有人告状闹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即便是刑事立案后的非法行医案件,一般到法院后,得到的判决一般也都是管制或单处罚金之类的轻刑罚。2010年以来,固始县检察院办理的16起非法行医案,一审均被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打击取缔四种形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的法律建议:

  1、加大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社区医疗诊所的建设和持续投入,鼓励和扶持合法个人诊所的开办,方便居民小病就近医治,从根本上减少或断绝非法行医者的客源,压缩其生存空间。

  2、坚决查处。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端正执法态度,杜绝罚款式执法。对非法行医应当坚决取缔并予以重罚,使其无法从中得到经济利益。

  3、加强打击。公安机关应主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不能坐等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或被治死治伤病人亲属告发才立案侦查。

  4、强化监督。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规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对有案不立或立案后不依法查处的,通过立案监督或侦查监督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