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北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近日,湖北制定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全省注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含自愿参加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投保,集中办理保险手续。

  《细则》对保险方案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了4种医疗事故保险责任限额与保费标准方案,并分机构制定了不同的保费标准。《细则》同时说明了责任限额、免赔约定、续保保费调整规则、保险期限、索赔基础以及追溯期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在赔偿范围内。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后,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根据责任险保险方案,我省提出A、B、C、D四种医疗事故保险责任限额与保费标准供各地选择采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15万、20万、30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对应为20万、30万、40万、50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万、8万、10万、15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对应为10万、18万、20万、30万。

  湖北要求,省内注册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缴纳的保费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村卫生室缴纳的保费,从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款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