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孕期女工违规,单位能否开除

  市民:我公司于2014年5月1日与陈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入职时,单位曾告知陈女士,若未请假擅自离岗3天以上,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初,陈女士怀孕。从2015年5月18日起,陈女士未请假擅自离岗五天,造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书面通知陈女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陈女士不同意,并认为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严重违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该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即使处于孕期,如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该条款并未排除对孕期女职工的适用。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过相关的程序后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应注意,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考虑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否明确告知职工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内容,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