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的原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双不”的证明,则应当按“过错推定”原则,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直接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实践中,医疗机构通常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双不”举证证明义务的。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
以上第三、四项,是对“事实、理由”的论证。在诉讼实践中,患方通常是以申请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