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者及时维权
2015年5月8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王某投诉称:老板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双方名字、工作时间、工作待遇三项内容,在无其他任何项目。大队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王某手中的劳动合同于所说一致。大队积极联系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与王某从新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是劳动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
专业人士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条款,另一类是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应这样理解:(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3)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项内容要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项要约定的是终止条件。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还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办法。一般可选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6)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享受的一项劳动权利。在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享有分配自主权,但是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报酬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社会保险、这里指的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内容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协商条款。协商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常见的约定有:
(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互相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2)培训条款:主要约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费用的支付及培训后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3)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除以上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方面的约定。但是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