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不明确试用期,属无效协议

  2013年9月1日钱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400元,但未明确试用期期限。此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6日,钱某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钱某主张虽然书面的试用期合同并未明确期限,但实际试用期为2个月。科技公司则主张试用期协议即为劳动合同的性质,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向钱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能够延长,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协议,但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