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卖合同需保留书面材料

  吴某是浙江人,在吴江从事纺织品生意。2014年上半年,客户顾某结欠吴某40万元货款迟迟不予付款。吴某无奈之下准备起诉。律师在为其准备诉讼材料时发现,因顾某系山东人,吴某与其往往是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易,所有的书面合同亦全部是传真件,货物是通过物流公司送货,送货单上系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并没有顾某的签字。后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物流公司的书面证明,证明其物流记录与传真件合同的内容互相可以印证,吴某与顾某的生意介绍人也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其帮助吴某向顾某进行电话催讨时,顾某口头承认其结欠吴某货款40万元的事实。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顾某应支付吴某货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合同系传真件,在法律上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不足的,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物流记录、证人证言在这里起到这个作用。

  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很多人在进行异地交易时往往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易,律师建议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并做好定期书面对账工作,以免发生争议纠纷时处于诉讼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