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不守合同,摊主被诉解约付款
因租户长期拖欠费用并迟到早退影响市场正常工作,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金鼎公司)认为租户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影响,故将李先生诉到法院。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红光金鼎公司诉称:公司与李先生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面积、位置、租金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等内容,李先生于2005年12月25日进驻市场。李先生承租的18个摊位中除两个摊位只交纳了2006年3月25日至2007年3月24日的物业管理费之外,其他16个摊位拖欠从2006年3月25日正式开业至2008年9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1259.74元。更为严重的是,李先生经营的摊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营业,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形象,也损害了顾客和其他商户的利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李先生将占用市场内的场地腾空返还,支付解除合同前实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1259.74元,延迟支付物业管理的违约金488105.37元,合计53936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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