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出台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烟台市范围内将设立市县两级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这意味着烟台解决医疗纠纷有了“第三方”,在烟台发生的医疗纠纷将通过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相关背景
目前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医患协商、行政处理、信访申诉、司法诉讼。
但对于患者而言,上述解决方式很难让人满意。如果选择医患协商方式,医院“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做法有失公平;而司法诉讼途径耗时长、成本高、举证难。行政处理方式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时间长且鉴定结果难料;信访申诉则不是常规解决途径。
医患双方都希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既能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又能为相对弱势的患者提供咨询和帮助,以低成本、短耗时的方式进行调处。
为此,2011年7月1日,牟平区成立烟台市首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进行试点,试点后该区涉医诉讼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信访案件逐渐下降。经过半年的试点后,烟台决定在全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调解机制覆盖各县市区
《意见》规定,烟台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芝罘区、莱山区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不再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县市区均设立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介绍,每个委员会至少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离退休医学专家等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保险人员参加。委员会还应设立专家库供医患双方选择。
在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庭、档案室等,设置双通道、安装监控系统,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各家医院也要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或信息员,碰到医疗纠纷后,应建议双方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