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完善,以药养医的局面正在松动,体现医生劳动价值的药事服务费等费用如何配套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近期,江西省物价局和卫生厅等将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为什么要收取一般诊疗费?它对患者和基层医疗机构意味着什么?10月29日,记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一般诊疗费”标准近期将出台
一般诊疗费制度是国家为改变以药养医体制、减轻群众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改革措施。29日,省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般诊疗费”在取消15%药品加成、药品按零差价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按照卫生部的解释,“一般诊疗费”不是新增项目,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的调整,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在一起。
为配合“一般诊疗费”的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近期将共同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次。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之后,各省都纷纷开始实施“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基本上都在8至10元,少数省份定价8元,个人自付部分均在1至2.5元。
参合人员付诊疗费将得补偿
根据省卫生厅10月28日公布的《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大致了解基层医疗机构如何得到补偿以及普通患者看病需要缴纳多少钱?
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我省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卫生院或者卫生所就诊的“一般诊疗费”都将得到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农合补偿8元/次,个人自付2元/次;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补偿5元/次,个人自付1元/次。此外,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继续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对于城镇居民而言,“一般诊疗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居民自掏部分,每次也不会超过2元。
我省定价10元依据来自哪里?
我省为何把“一般诊疗费”定为10元?
30日,南昌市卫生局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多数基层卫生机构的挂号费是0.8元左右,诊查费为2.5元,打针1.6元,输液注射费1瓶是6元。如果是打一瓶点滴,患者去一趟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一次的总费用为9.3元(0.8元+2.5元+6元)。照此估算,连普通门诊挂号费、病历本在内,包括打针、输液(含一次性输液器,不含药物)在内的费用,就打包为一般诊疗费10元。这10元钱,将由医保报销8元,个人支付2元。
这名负责人分析:“这样一来,患者支出的费用在2元左右,应该说看病费用会有所下降。”
但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蔡玉芳说,由于部分居民生活较贫困,他们的挂号费只收0.5元,打点滴每次也只收每次4.8元,第二瓶不加费用,诊查费更是很少收取。
社区卫生机构担心门诊量下降
看起来,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应该是利好消息:由于实施药品零差价销售,社区中心的收入主要依靠政府拨给的公共服务经费和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如果每名患者收10元一般诊疗费,可以增加社区服务机构的收入,同时也能相对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但在采访中,西湖区朝阳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黄梅珠不无担心地说,患者已习惯于医疗服务低价格,开收一般诊疗费后,一些人可能情愿直接去大医院,导致门诊量下降。
29日,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邓虹表示,除了制度化管控,我省应有多种灵活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减轻患者负担,比如是否可以考虑给基层卫生机构灵活定价权、一次就诊两个以上专科只收取一次诊疗费、减免救助对象一般诊疗费等,这将有助于一般诊疗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