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下发《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司法局和卫生局以及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也专门就此问题下发了文件,医患纠纷的处理将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尤其是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的纠纷,医院“必须引导患者走人民调解途径,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纠纷,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处或法院判决的,医院不得支付此类费用。”

  以前,医患纠纷的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行调处解决;三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而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方往往选择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暴力行为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向医院施加压力,以期满足其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

  这个新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医闹”现象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因为向医院施加压力将没有任何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规定了一定的时限(目前是一个月),在规定时限内如调解不成功,医患纠纷往往会走向法律诉讼的途径。一旦走向法律诉讼,将必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经过鉴定构成医疗技术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有些医疗纠纷虽然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是经过人身损害司法鉴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法院将很有可能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医疗行为过程中有不足之处,如告知不充分、病历书写不完善等,就会作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判决,因而赔偿金额有可能会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