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故遭辞退,环卫工获赔

  2012年开始,家住石头镇望城村的何某在石头镇街道某小区定居,同时也找了份小区环卫工的工作。2015年4月底的一天,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告诉何某,下个月不用来干了,并结清当月工资。过了半个月,何某发现这个物业又找了个老年妇女来做环卫工,于是她十分生气,当场就同物业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砸坏六七只垃圾桶。之后,何某来到所在地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对该起纠纷的性质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详细宣传解释,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物业补偿何某2个月工资;二是何某赔偿物业公司相应的财物损失;三是双方达成互相谅解,并保证此后不再因此纠纷发生争执。

  专家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物业公司因为环卫职能调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物业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理应补偿何某经济补偿金。

  专家提醒:有了矛盾纠纷一定不要感情用事,遇事要冷静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部门的帮助,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