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不能胜任”被辞退,如何维权
张先生:我于2014年10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在此期间我认真工作,兢兢业业。但是今年7月,单位负责人仅仅一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就将我辞退。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