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益性岗位合同期满续签合同遭拒无补偿

  网友“XX”:2012年4月1日,我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便被某区城管局安排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协管员),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500元。今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城管局称将不再续签。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城管局应按我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城管局以我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公益性岗位合同期满,有没有经济补偿?

  江西邝律师: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的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目的是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双方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你不能获经济补偿。